电子信息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2011-06-08    :国家税务总局    149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经过了30年的高速发展,已经成长为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并发挥着经济增长“倍增器”的作用。但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造成全球经济下滑,市场需求放缓,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为提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国家出台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降低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率等,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倾注了极大关心。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电子信息产业同样适。
      国家对科技含量高的电子信息产业历来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可以享受流转税、所得税等多方面的优惠。
      流转税方面,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等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纳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0〕25号等文件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减免税、再投资退税等多项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延续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获得了更大的税收优势。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此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同时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5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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